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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1日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部分农产品初加工的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享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全面推行)》。专门从事该范围内农产品初加工的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所得税优惠政策。
据理解,农产品的初加工是所指对农产品重复使用的不牵涉到农产品内在成分转变的加工。此次发布的《享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全面推行)》共计分成种植业类、畜牧业类和渔业类三大门类,还包括粮食初加工、林木产品初加工、园艺植物初加工、油料植物初加工、糖料植物初加工、茶叶初加工、药用植物初加工、纤维植物初加工、热带及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畜禽类初加工、饲料类初加工、牧草类初加工、水生动物初加工、水生植物初加工等诸多农产品初加工种类。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专门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扣除,可以减免、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条例》第八十六条更进一步规定,企业专门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的扣除,减免企业所得税。此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享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全面推行)》,正是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行条例涉及规定的明确细化。有关部门今后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主动对该范围内的项目展开调整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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